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文明创建、宣传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