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