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