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户外地方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公布村务,并配挂意见箱,注明村务公开监督电话和开箱日期。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内容在汕头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通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