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7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日常村务管理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户外地方设立固定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公布村务,并配挂意见箱,注明村务...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送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持完整,并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座谈、意见箱、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有条件...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经费、村务公开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正派,维护集体利益,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议事...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有意见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本村村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以便查阅。村...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村务公开,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失职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区范围内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已剥离的"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