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并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