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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