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座谈、意见箱、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发行村情简报,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的询问并做好答复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