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座谈、意见箱、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发行村情简报,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的询问并做好答复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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