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持完整,并至少保留十五日;村民普遍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项,应当至少公开六个月。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公布的内容应当长期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