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一)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处理; (五)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