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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