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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