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正派,维护集体利益,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配备具有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