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实施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年度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村民民主理财情况; (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征收征用、发包、流转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八)村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分配使用情况,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九)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扶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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