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