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失职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