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村务公开,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