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特区范围内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已剥离的"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务公开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特区范围内具有独立集体经济的村(居)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组务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