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