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