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凡特区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民,是指特区范围内具有农村户口或者转为城市户口而仍然享受在划留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待遇的居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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