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遵循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原则。 凡可以利用荒地、山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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