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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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应特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向城市过渡的需要,根据国家...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凡特区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遵循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特区村民的住宅建设,必须符合特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详细规划。鼓励兴建城市型、楼房化的...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控制,并按年度下达给各...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村民因拆户、人口增加或现有住宅用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等原因,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申请使用...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用地计划指标,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有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住房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申请用...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严格实行定额控制,按新旧房占地面积合计,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村民原使用的住宅建设用地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在旧村改造和分户时抵除或收回。 村民原有...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原有村庄,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分布、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城市化改造建设。 鼓励...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村民经批准在定额标准内的住宅建设,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费按核定应征全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收。 集资建设...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征收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使用费按《汕头经济区征地补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责令违法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对违法者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土地...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8月3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