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村民原使用的住宅建设用地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在旧村改造和分户时抵除或收回。 村民原有住宅建设用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经申请并获批准重新分配达到用地标准的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同时退出原有的住宅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