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原有村庄,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分布、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城市化改造建设。 鼓励村民将各自的定额宅基地在服从规划的基础上组合兴建多层集体公寓。 开发单位可以出资与村(居)民委员会合作建设,开发单位投资分得的房地产可作为商品房销售,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