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严格实行定额控制,按新旧房占地面积合计,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一)以户口簿的常住人口为依据,按基底投影面积,户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五十平方米,户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用地最高限额六十平方米; (二)回乡定居的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可适当放宽限额,放宽幅度不得超过前项规定限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村民住宅区内的市政道路、小区道路、建筑间距、绿化等用地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核定,由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统一承担,并纳入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的年度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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