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有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住房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申请用地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早婚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四)原住宅建设用地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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