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村民因拆户、人口增加或现有住宅用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等原因,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申请使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村民属自解放以来未新建住房、腾退侨房以及新旧住宅面积合计每人平均在十平方米以下的,其住宅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给予优先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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