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控制,并按年度下达给各区,由各区分解下达到各街道、各村(居)。 对下达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不得串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