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征收宅基地使用费。宅基地使用费按《汕头经济区征地补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一次性收缴,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福利事业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