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对违法者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其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