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责令违法者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