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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