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村民经批准在定额标准内的住宅建设,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费按核定应征全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收。 集资建设集体公寓的,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市政建设费按核定应征全额的百分之十计收。 属旧村改造的村民住宅建设,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市政建设费给予全额免交的优惠。 本条优惠规定不适用于商品房开发部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