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受益者应当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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