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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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森...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受益者应当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应用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险期参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有突出贡献的,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六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区(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确定为本市的森林防火重...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成立森林火灾专...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防火...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配备足够力量的...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每年九月为本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有计划地建设森林防...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保有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少于一元的标准安排森林防...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扑火储备金制度,用于紧急增调物资、食品、医疗供给的专项经费支...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在林区及其周边从事活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措施,严防引起森林火灾。 禁止在林区及其周边一百米以...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输电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输电线路...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在林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公告决定提前或者推...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规律,...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防火区内的相关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和个...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或者从事炼山...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以外,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森林防火区实行野外火源管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气象机构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共同分析气候对森林防火的影响,及时制作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防火指挥...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的发生原因、肇...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五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六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死亡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发火灾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