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