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