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用火或者有其他易引发火灾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