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