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