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做好联防地带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