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人员,由其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