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卫生、通信、民政、气象、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支援灭火救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