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二条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