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开辟防火隔离带; (二)清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转移疏散人员; (六)调动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七)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扑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