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