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