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森林防火区实行野外火源管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