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